演艺人员“税后”的纳税

日期:2017-08-16
分类:澜亭动态

一,艺人避税的常见方式

艺人的税务问题一直是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中国的个税设计针对“劳务费”的高收入部分采取了超额累进税率征收办法,应该说,制度设计上还是很合理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那些拿着天文数字“劳务费”的艺人们往往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避税方法大致有以下三种。一,阴阳合同,二,分次付款,三,工程师薪酬税后前两种方法属于偷税漏税的违法犯罪行为,最著名的案例就是刘晓庆早年因偷税漏税入狱的案件。之后,各路艺人接受此教训纷纷把自己的演出费,限定出场费为税后收入即税后经理薪酬,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该交多少都由主办单位承担

二,税后薪酬的法律风险

之所以能限定为“税后收入”,是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的是源泉扣缴的办法,也就是说应税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即经纪公司或演出组织单位,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的做法。然而实际上,经纪公司或演出组织单位为节约成本往往会在税收上打主意,他们要么不主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要么就是在缴纳上缺斤短两,从而造成税款的流失。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出,对于那些听信组织单位口头承诺的艺人来说,往往由于缺乏证据,有口难辩,从而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了偷漏税行为,不得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十九第六条的规定承担被追征税款的法律责任。因此,向组织单位索取完税凭证是艺人自我保护的有效方式,只有取得了合法的完税凭证,才能在税务上证明自己的清白。

三,何为完税凭证?

那么什么才是合法有效的完税凭证呢?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讲,就是税务部门开具的税票。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这条司法解释来看,司法机关扩大了对完税凭证的解释,例如,单位发给职工带有“扣税金”的栏经理工资条,扣缴义务人以及出具的书面代纳税款的合同等都可以视同完税凭证。这就是说,只要纳税人持有此类凭证,就可以认定自己尽到了纳税义务,即“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缴税款。”至于扣缴义务人是否确实将税款及时,足额上缴,那就与纳税人无关了。因此,艺人在签订相关的演艺合同时,务必要在相应条款中明确代扣代缴人代纳税款的义务

四,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属于偷税行为,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或者缴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