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IPO/新三板公司股改审计基准日确定后能否发生股权转让?

日期:2017-09-28
分类:澜亭观点


二、股改审计基准日确定后的股权转让
(一)是否具备发起人资格问题
有观点认为“如受让方非公司现有股东,在股改基准日当时并具有公司股东权益,不具备发起人的资格”。上述观点显然不能够成立,一方面,股改基准日并无明确法律定义,是股份公司改制的审计基准日的别称,其只是公司资产变动过程中选择的一个静态的参照系,重点在于公司整体的账面资产状况,股东的股权转让行为不足以导致公司资产状况发生重大变更,股改基准日与界定发起人资格不存在直接的联系。另一方面,股份公司发起人应是在创立大会召开前签署了发起人协议,共同确定了整体改制方案的股东,受让股东具备与原有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可确定或追认改制方案的资格。
(二)是否影响公司整体改制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九条、第七十六条及第九十五条,有限公司整体改制成为股份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为:1、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条关于设立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2、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
股改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并不会影响公司总股本情况和公司净资产额,新股东加入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前与原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成为有限公司阶段的股东和股份公司发起人,并不影响改制前公司的整体性。
三、实务中的操作方式
(一)修改原定的股改基准日
出于股改严谨性考虑,股改基准日后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中介机构通常更倾向于调整并重新确定基准日,让公司梳理清楚内部股权架构后再行确定改制方案,由此也避免了争议。
(二)不改变原定的股改基准日
如上所述,股改基准日后的股权转让并不影响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受让人也可成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与其他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确定整体改制方案,参与股份公司创立大会,共同发起股份公司。针对有限公司股东情况在股改基准日后发生变动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一般会在股改审计报告期后事项中和验资报告中予以说明。
实务中,在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且不作基准日调整的案例已出现不少:
公司名称 股票代码 股改基准日 股改基准日后发生股权转让时点 股份公司成立时间
怡亚通 002183 2003年8月31日 2004年2月6日 2004年3月30日
亿纬锂能 300014 2007年8月31日 2007年9月22日 2007年10月30日
川东环能 831295 2014年3月31日 2014年4月21日 2014年5月19日
昆工恒达 831152 2013年7月31日 2013年9月17日 2013年9月29日
欧亚股份 831282 2013年11月30日 2013年12月1日 2014年5月21日
天辰智能 838725 2015年12月31日 2016年2月18日 2016年3月23日
当然,鉴于个案具体情况有所不同,实践过程中公司仍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方案,并积极与中介机构及所属工商、商务主管部门沟通,避免在公司股改过程中遗留下不必要瑕疵。